案例引入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速以及财富的多样化,财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多,这其中涉及股权继承的案件尤为突出的折射出当下公司经营中因此类规则缺失而面临的困境。
云南富商柏联集团总裁郝琳与12岁的儿子乘坐直升飞机视察收购法国酒庄时不幸双双遇难,留下了200亿元的巨额遗产。郝琳年近九旬的父亲郝永富要求继承郝琳在柏联集团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与郝琳的妻子刘湘云产生争议,双方由此引发多起诉讼,历经数年尚未定论,企业的经营也因此错过了最佳机会。
真实的案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引发我们的思考。
Q&A
Q: 继承人的能力、状态、年龄是否会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是否会增加公司运营的成本?多位继承人的出现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上限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公司股权该向谁行使权利?
A:【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75条中的但书条款,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股权继承有极大的自治自由,然而查阅我国各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并无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规定,许多知名公司的章程中对此也无特殊设计。绝大多数公司只是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司章程,忽略制定实质上的公司章程特殊化设计,章程作为“公司大宪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极易引发股权继承纠纷。
干货
对不符合股东标准的继承人资格予以限制
为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防止不符合股东条件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陷入公司僵局,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继承人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及行为能力,其年龄、智力、状态必须具备基本的对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能力,否则便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对于不符合公司股东条件的继承人,章程可以约定由公司回购或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由继承人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财产对价,以此保护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对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或可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为避免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不得被继承,而是由公司回购或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以合理价格受让。继承人取得股权折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回购情形虽未明确列明因继承引发的回购,但根据已有生效判决的裁判要旨,股东一致约定《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的其他股权回购情形,在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强行性规范的情形下,如股东死亡、离职、退休、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由公司回购的约定应属有效。案例参考【最高院 杨玉泉与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015)民申字第2819号】。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有些公司事先并未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做出特殊约定,而是在某股东去世后,利用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重新修订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被继承。这样的章程能否对原股东继承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呢?
对此我们认为这属于无权处分。《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自股东死亡开始之时,其合法继承人即拥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其他股东无权对死亡股东的财产做出处置,否则属于无权处分,对继承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如公司章程事先规定了由其他股东届时根据制定的规则与程序选择是否同意其继承,则又另当别论。
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不符合股东条件的继承人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也可以一概排除所有继承人的股权继承资格,预防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因经营理念不一致等问题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当然,前提是要对回购或受让股权的财产价值做出合理安排。
股权回购价款或股权受让的对价如何约定则是股权继承章程条款设计的难点要点,因为公司的经营处于持续的市场变化之中,不可能事先约定出一个固定的价格。价格高了公司不肯,价格低了继承人不愿。但可以约定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或计算方法。
根据实务操作经验,建议对回购或受让股权的价值制定计算方式的同时根据公司营收等相关数据配合一定的动态调整余地,从而实现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案。
有限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较为封闭,为便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限制要求,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当死亡股东有多位继承人时,如无特别约定,数位继承人基于平等的继承权利可能同时具备继承公司的股东资格。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加,不仅对公司的决策效率、经营成本产生影响,还有可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甚至影响到公司上市。章程中应对此加以限制,对数位继承人共同指定一人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分别按照比例各自取得股东资格做出规定。
2014年“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因病身故,企业灵魂人物离世后,家族因继承纷争引发内斗,姑嫂争权,各方对公司控制权兵戈相向,企业经营从辉煌陷入黯淡。
与此截然相反的是,2016年6月Facebook公司对章程予以调整,调整之后若CEO扎克伯格离开公司或意外身故,其持有的特殊股权(投票权及控制权)将不能由后代继承,而是由公司根据事先拟定的程序与规则选任最适合的继任者,确保核心团队在创始人发生意外情形对公司控制权的把控。有效地避免了实际控制人离任或离世,新继任者与公司经营理念不合而产生的经营风险。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