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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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何选择?

 

公司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四部分组成。设立公司时,发起人确定注册地址后,在规划公司名称时,需要明确公司所属行政区域。大家注意到,有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县(包括市辖区)、市(包括州),有的企业却可以冠以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冠以“中国”“中华”或者不冠行政区域。这其中有什么讲究呢?本期股东课堂就给大家介绍,我们该如何确定企业的行政区划?不同的行政区划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一、公司名称冠以更高行政区划有什么好处?

 

我们知道,企业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具有独占性,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字号经过一段时间的商誉积累,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比如“万科”、“华为”等字号就成为公司的代表,并成为公司的品牌,当然需要特别保护。

 

但需要了解的是:字号的独占性保护是有行政区域和行业限制的。也就是说,其他公司可以在临近的其他城市注册同样的字号,如果是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好,但竞争对手注册了同样字号的公司,这样就会让客户容易产生混淆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公司名称选择冠以更高级的行政区划,可以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排除同行业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特别是冠“中国”或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会重名,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公司字号被其他同行恶意在其他行政区域注册的情况,虽然我们可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但是要证明达到“有一定影响”的要求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因此,当公司名称被其他企业恶意注册后,要想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跨区域保护公司名称往往周期长,成本大。如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通过十余年的长期经营和投入使“梅兰日兰”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恶意使用相同字号从事同类业务经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但是该案历时4年才审结,且判决支持的30万赔偿金额与原告诉请的300万相距甚远,对原告而言还是莫大损失。

 

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冠以更高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从而排除竞争对手恶意注册企业字号,不失为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保护方法,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品牌积累、开拓市场及提升企业知名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名称冠以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要求

 

很多创业者可能会问,既然冠以高级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有这么多好处,是不是所有公司注册都应该冠以高级别行政区划?这可不一定,因为,公司名称冠更高级别行政区划,有更高的要求。

 

1.同一行政区划内,没有同行业企业用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而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明确规定了8105个规范字,也就是说创业者只能在这8105个规范字中挑选组合公司名称。但是,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已达1.19亿户,[1]且平均每天增加数万家新公司。因此,申请公司名称,一方面要考虑朗朗上口且富有寓意,另一方面还要避免与其他公司字号相同、相近,甚至同音不同字也可能无法通过审核。因此,申请的行政区划级别越高,需要排除的公司更多,名称核准的难度则更大。

 

2.冠以更高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等有更高条件

 

(1)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冠“中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不同省对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作出了不同规定,但是一般均包含注册资本、控股子公司数量要求或限于辖区内著名、知名企业。

 

如江苏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1] 数据来源:北京日报,2019年10月23日

 

【律师建议】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是国、省、市、县,也可以没有行政区划,只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区域布局、商号保护等方面的需要,选择在不同级别的登记机关申请核准。

 

新设立的公司在确定行政区划时,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理性选择。如某公司仅仅作为持股平台,并不实际开展业务,为了设立方便,公司名称冠以县或市行政区划即可。而对于拟从事跨区域经营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互联网公司,为了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区域影响力,可以选择更大区域,如冠省名。一般情况下,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团公司可以申请冠以“中国”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不会核准。

 

另一方面,作为创业者,我们也要明白,公司名称也好、注册资本也好,都不是公司实力的真正体现。一些“皮包公司”利用社会对企业名称的误解,故意注册一些“高大上”的公司名称忽悠大众。我们在开展商业合作时,切勿对一些名称炫目的公司盲目信任,通过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真正实力,才是安全合作的基础。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网站下方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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