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是各个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事先明确各自对公司所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因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工商局要求使用其所提供的章程模板,无法按照各个公司和股东实际情况来设计各自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股东合作协议,来明确公司设立过程中和设立后,各个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新修改的《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行业的有限公司采取认缴制,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公司运营所需的资金和各个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将资金缴付至公司等因素,来确定把资金投入到公司的时间和金额。
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需要高额投入的有限公司,但注册资本只有1元或不需要高额投入但注册资本高达数亿元,把认缴出资期限确定在100年或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是针对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仍应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出资,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缴纳出资。
因此,创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的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协商确定该阶段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
因股权的价值不仅仅只是公司的货币价值,也应包含人力、智力资本等价值,因此股东之间的合作,出资不是作为股权比例唯一考虑的因素。但现行公司法只允许货币或可以货币评估的财产出资,无法以人力或智力资本进行出资。
因此,股东之间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股东,在设立之后所提供的人力或智力资本的因素,平衡各个股东之间的“出资”和股权比例,比如可以事先约定可评估的贡献值,允许有贡献值的股东单独低价增资或股权激励等方式,来合理的调整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
由于很多创业者,在公司设立之初无法凑齐所有的“班子成员”,即便公司设立之初的“班子成员”设立齐全,随着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所需的核心成员离开或补充。亦或者公司设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的贡献、作用差别不大,但公司发展过程中,各个股东之间的贡献和作用会出现不同的差异,需要给与一定的股权激励和调整。如果没有一定的股权预留给相应的核心成员或股东,极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人才流失或为股东纠纷埋下隐患。
而预留一定比例股权,可以用于激励股东或所需的人才,实现化解纠纷,促进股东关系,提升核心成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预留的比例及方法,需要根据各股东协商和公司的规划情况来确定。
股东之间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治理,将决定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公司设立前,必须要想好股东会、董事会的治理规则,共同选择出一个能够带领公司走向发展的“带头大哥”,赋予他相应的职权,让他带领大家和公司前进。
具体的治理规则和条款,也需要根据各个股东之间根据公司发展的情况协商确定,股东之间一定要有治理意识,需要提早设计公司治理条款,避免公司出现严重的问题或纠纷后再来讨论设计。
巨盾所所处理的股东纠纷案件中,很多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争议,有的股东会另起炉灶从事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竞争行为或带走核心团队从事竞争业务,对公司和留下来的股东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和损害。
对于公司高管,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可以做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但是需要自离职之日起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实,股东之间也可以在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如让违约方股东以0元退出公司的全部股权或者要求其以高额的价款回购守约方的股权,来限制该股东通过同业竞争来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股东之间对于前面的具体事项、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却缺乏违约责任的约束,那么违约的成本就大大降低,违约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所以要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来保障各个股东诚信履行上述条款的约定。
巨盾所处理过很多的股东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的绝大部分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时,都认为大家自家兄弟不必计较和算得那么清楚,平均分配股权,不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各个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及利益分配不均等各种问题引发股东纠纷时,各个股东反目、持续争斗、异常激烈甚至启动刑事程序。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上述股东纠纷的情况,建议大家在设立公司时,明确好各自的权利义务,来预防、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