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与哪些形式?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货币出资采用的币种选择,在做决策时,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1) 汇率变动因素;2) 股权转让时因汇率变动所导致的税收成本;3) 其他因素。
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人需将认缴的等值货币金额支付至公司帐户。完成出资后,股东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以有形的资产进行出资,具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生产资料。以实物作为出资,还需要关注用以出资的实物所有权转移交付、评估作价等问题。
◽用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及技术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股东以知识产权及技术作为出资,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权属、剩余保护年限、是否已经对外转让或存在限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评估作价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 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3) 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出资人以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以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以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且可以自由转让;
2) 用以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3) 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 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是指股东将其享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用以作为出资的债权具体包括:
1)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债权人已经履行所对应合同义务的债权;
2)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或仲裁裁决机构裁决确认;
3)对于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公司,被列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除了上述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之外,我们还要注意:法律和行政法规还从反面规定了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原因在于这些出资方式无法满足“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