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璐璐
隐名股东是指向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但是其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薄上未被记载的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往往是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对外公示其股东身份,从而选择隐身背后,通过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理协议来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我国关于隐名股东权利保护主要来自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是该条款仅涉及到了协议的效力以及隐名股东的分红权,对于基于知情权为基础的其他股东权利,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从主流的裁判观点来看,对于隐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法院是认可其享有分红权,但由于其并不满足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显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实践中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一般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约定名义股东向公司做出查阅某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但是若名义股东不配合或者懈怠,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将得不到实际保证。
➣针对这种情况,隐名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呢?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对此知情。在叶超与广州环园生物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叶超不是显名股东,但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具有隐名股东身份;叶超参与分红,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叶超与其代持人、公司其他股东一起签署了创始股东协议书,说明其他股东知道叶超的实际身份,且并无反对。所以法院认为叶超虽然没有显名,但是依然拥有公司知情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董秋玲与河南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隐名股东虽然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但是作为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对公司进行实际运营管理。该隐名股东应当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与隐名股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该隐名股东拥有知情权。
由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代持协议非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外,其效力是肯定的。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知情权,并对此设立违约条款。如果名义股东有违约行为,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该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来制约名义股东的行为来保护隐名股东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隐名股东还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一起签订协议,约定隐名股东的知情权。隐名股东也可以利用参与公司管理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等方式,避免一旦与公司或者其名义股东起纠纷,被否认其股东权利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