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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混同的问题一般出现在“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判断中。一旦存在资产混同,股东可能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公司经营风险直接传导给股东个人及家庭。本文将简述资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以供读者了解。
➣ 一、什么是资产混同?
股东与公司的资产混同,其外在表现即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人员、业务上发生了有一定的重叠,存在公司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了混同,即使是部分的,也产生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因此法律对此有一定的规制。为防止公司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通过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文件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作出补充规定。
➣ 二、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认定的标准
公司的资产一般认为是可以通过货币衡量的各种财产、债权及其他权利,但在判断资产是否混同的过程中,离不开对公司员工、业务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素的考量。简而言之,“钱、人、事”三点。
资产混同的法律逻辑其实就是法人人格被混同——公司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意思自治的“人”。在法院考量的过程中,主要的认定标准按照上述三个维度具体如下:
1、 财务上:是否有完整的财务凭证及明细账记录?是否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在账务上,公司、股东有否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公司、股东的财产归属是否明确,是否随意相互使用?公司、股东的债务抵消、债权转移、资金流动是否使得公司资产流失?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是股东分红?……
2、 人员上:是否存在一个班子、多套牌子?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混同或交叉?特别是财务人员,是否同时兼任法人股东与公司的财务管理?……
3、 业务上:是否存在公司在主营业务上的相同或相近?在风险承担上,公司与股东间存在不合理的分配?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务的承接、承继、相似或竞争的关系?住所地、营业地、办公设施、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混同或交叉?……
综上,一旦法院判断公司财产存在隐匿、转移、私吞、挪用等非法流失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相应的股东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 三、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的特别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财产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点击查看详文)中,举证责任就倒置给了公司。如果公司的财务规范度较差的话,公司一方的举证难度是比较大的。根据巨盾律师对类似司法判例的研究,一人公司即使在诉讼中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也存在法院不予采纳的可能性。
➣ 律师建议:股东与公司间应做好隔离墙
法律法规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边界,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既是股东保护自身的工具,也是债权人不受侵害的保障。股东在与公司之间设置好隔离墙:如有必要,将自然人股东法人化;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股东应将财务人事单独管理,资金、合同往来独立建账。
对于债权人,提前审查交易相对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在商事交易时不断更新,如果想主张资产混同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至少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逃避公司债务的、滥用有限责任的以及因此导致其债权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参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 案例: 1.(2020)最高法民申5116号。 2.(2011)苏商终字第 0107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3.(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4.(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 5.(2016)沪01民终5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