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合作协议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
在往期的股东课堂中,我们讲到了股权比例确定的原则与方法,公司股东合伙人在“分蛋糕”时需合理量化各股东贡献,充分考量股东的资本出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和“知本投入”情况(包括股东在经营管理、市场拓展、产品设计研发等方面的经验能力和智力贡献),同时,也要结合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程度重要因素。在公司股权初始设计时,股东之间要基本达成共识。
引言:2019年8月6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8条的观点认为,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存在瑕疵出资部分的表决权可以被限制。对此,引起了广大公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激烈的讨论,该意见最终能否被通过,尚需一定时间的论证。在此之前,笔者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笔者的理解略抒薄见,以期能够对读者有所启示。
大家都知道,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来,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是基于股东身份和资格而享有的权益,是股东对享有所有权的载体,也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的基础。
在上期文章中,我们讨论了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在本期中,笔者将重点与大家共同探讨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两种相对特殊情形
本文中,笔者将介绍个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几大税务要点,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选择合伙人就像选择夫妻一样重要,甚至比选择夫妻更困难。
6·18才到,家电行业早已打得热火朝天,近期,格力举报奥克斯空调事件进一步升级。据新闻报道,格力和奥克斯积怨已久,格力公开举报的原因“与员工跳槽有关”,早前,董小姐多次提及奥克斯“偷技术,挖我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管”或“高管人员”)。实践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解聘的法律适用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断。